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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魂 2008-01-26 00:02

忘了提醒,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进行申请,否则将超过仲裁期限,丧失胜诉权!

火舞 2008-01-26 09:09

引用:

作者: 雨魂 (帖子 459855)
走法律程序靠的是证据,你应该主动收集一些证据,譬如可以找老板或公司高层谈话,想办法将谈话内容录下来,取得一些证据,这样你才有胜算的把握.

个人提供的录音和影响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座位证据来使用的

tennysonfung 2008-01-26 15:45

引用:

作者: 雨魂 (帖子 488940)
忘了提醒,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进行申请,否则将超过仲裁期限,丧失胜诉权!

60天哇?收到,学到了,呵呵:big_smile:是上诉权吧?

ly0409 2008-01-27 12:40

我决对支持, 现在的黑厂有很多啊, 我们的工资也被扣

雨魂 2008-01-27 22:41

引用:

作者: 火舞 (帖子 489016)
个人提供的录音和影响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座位证据来使用的

你看的是老版本的民事证据规则,你应该看下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予以使用,是一个间接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ig_smile:

雨魂 2008-01-27 22:47

引用:

作者: tennysonfung (帖子 489198)
60天哇?收到,学到了,呵呵是上诉权吧?

不是上诉权,是申请劳动仲裁权。上诉权是指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权利。我国法律审判制度实施二审终审,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big_smile:

火舞 2008-01-27 22:54

引用:

作者: 雨魂 (帖子 489724)
你看的是老版本的民事证据规则,你应该看下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予以使用,是一个间接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ig_smile:

你觉得他的录音是合法的??晕。他去偷偷的录音既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说了没劲。你们去法庭吧。看看谁能赢

雨魂 2008-01-27 23:44

引用:

作者: 火舞 (帖子 489731)
你觉得他的录音是合法的??晕。他去偷偷的录音既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说了没劲。你们去法庭吧。看看谁能赢

只要不是使用间谍器材,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比如用录音机偷偷拍下的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老版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录音资料作了限制,未经他人同意的,一律无效。2001年最高法院确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鉴于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且解释第73条,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即高度盖然性规则,这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性怀疑”规则不一样,其立法精神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

雨魂 2008-01-27 23:57

另外必须注明,劳动官司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启动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不受理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记得先仲裁啊,还有仲裁期限!!!!

火舞 2008-01-28 00:09

引用:

作者: 雨魂 (帖子 489742)
只要不是使用间谍器材,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比如用录音机偷偷拍下的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老版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录音资料作了限制,未经他人同意的,一律无效。2001年最高法院确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鉴于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且解释第73条,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即高度盖然性规则,这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性怀疑”规则不一样,其立法精神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

但是录音是可以伪造的。不能作证据的。

雨魂 2008-01-28 00:11

引用:

作者: 火舞 (帖子 489754)
但是录音是可以伪造的。不能作证据的。

如果当事人对录音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雨魂 2008-01-28 00:26

任何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由法官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雨魂 2008-01-29 22:27

引用:

作者: 雨魂 (帖子 488940)
忘了提醒,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进行申请,否则将超过仲裁期限,丧失胜诉权!

不好意思,申请仲裁时效60日为原来劳动法的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有了新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了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不受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这些完全是出自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而规定的。
顺便提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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