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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中心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检查和监督,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开发方向、重大课题和经费核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技术中心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对技术中心及技术中心负责人的考核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至少2名以上委员提名,经公司领导审议,审议通过方可当选。召集人由技术委员会委员选举,报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技术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指定公司技术中心运行控制中心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1、为公司项目决策及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技术决策意见; 2、审核公司工艺技术规划、设备规划和产品规划; 3、组织公司技术中心及技术中心负责人的工作考核; 4、参与产品试验(新产品开发、新材料试用、新工艺试验、新设备试验、原有设备技术改造后的性能评估等)的技术评审; 5、负责公司专家委员会的成员选聘; 6、公司领导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对公司领导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委会员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审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审议会议须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意见。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审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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