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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四袋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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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效益好了,所以给员工多点福利”——被控受贿29.2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81万元的暨南大学出版社前社长的曾庆宾这样为自己辩解。但是,暨南大学出版社是国有单位,单位财产都是国家的财产,曾庆宾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日前,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 控罪一:受贿29.2万元 曾庆宾,今年43岁,生于广东省南雄县,博士。案发前任职暨南大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2002年4月1日,曾庆宾被任命为暨南大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主管财务、华文编辑室、策划组稿编辑室、美术编辑室兼负责全面业务工作。 暨南大学出版社由暨南大学于1989年4月出资成立,经济性质为国有,主办单位为国务院侨办、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暨南大学。2003年至2005年间,曾庆宾利用其对出版社印刷业务有决定权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原广东惠阳印刷厂厂长冯焕波(另案处理)贿送的共人民币14万元及湛江日报社印刷厂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伍雄文(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15.2万元。 控罪二:私设金库发福利 曾庆宾在担任暨南大学出版社社长期间,采取虚构印刷业务支出印刷费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再由相关单位扣除税费等款项后将资金返还的方式,将该社财务账上的资金转入私设的“小钱柜”,用于发放员工福利费、奖金。 经查,2001年10月至2006年1月,暨南大学出版社以“印刷费”的名义支付给惠阳印刷厂等单位共人民币493万余元;转拔款支付给暨南大学出版社教材中心人民币120万元,2001年10月至2005年11月,暨南大学出版社“小钱柜”流水账收到这些单位转回的款项共人民币368万余元,曾庆宾等人随后决定将其中352万余元以员工过节费、福利费等名义发放。2006年,暨南大学出版社将从湛江日报社印刷厂套现的人民币28万余元以春节费的名义发放。 庭上焦点 社长可否自行分配收支 2006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曾庆宾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万元。 在法庭上,曾庆宾辩称涉案的381万余元并非国家拔付的出版经费,也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不可供分配的资产,在出版社利润不断增长的前提下,他在管理权限内决定盈利分配方案仅是违反财经纪律。 曾庆宾的辩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经查,暨南大学出版社主办单位为国务院侨办、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暨南大学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有收入、业务往来款、财产等均为国家所有。 此外,经暨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出版社另定考核和分配方案”及暨南大学出版社制定的《工资、定额与奖惩》、《分配方案》,均证实暨南大学出版社不能以虚列支出、转移奖金的方式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大账并擅自集体私分。曾庆宾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广州中院日前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庆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罚金l万元。缴获被告人曾庆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2万元,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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