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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员
等级: 四袋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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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肇华在担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部印制主管期间,于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在负责本单位《瑞丽》系列杂志印务工作过程中,利用监印的职务便利,收受深圳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2002、2003、2005年度《瑞丽》系列杂志贿赂款79万余元。 此外,徐肇华还于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伙同出版部主任宋都,在负责该社《瑞丽》系列杂志印务工作过程中,利用招标、监印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深圳利丰雅高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2004年度《瑞丽》系列杂志的贿赂款63万余元,其中徐肇华分得31万余元,宋都分得3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徐肇华和宋都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都、徐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徐肇华认罪态度较好,且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宋都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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