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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6, 00:02   只看该作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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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6, 09:09   只看该作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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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法律程序靠的是证据,你应该主动收集一些证据,譬如可以找老板或公司高层谈话,想办法将谈话内容录下来,取得一些证据,这样你才有胜算的把握.
个人提供的录音和影响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座位证据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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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6, 15:45   只看该作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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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哇?收到,学到了,呵呵是上诉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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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12:40   只看该作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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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对支持, 现在的黑厂有很多啊, 我们的工资也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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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22:41   只看该作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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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的录音和影响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座位证据来使用的
你看的是老版本的民事证据规则,你应该看下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予以使用,是一个间接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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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22:47   只看该作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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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哇?收到,学到了,呵呵是上诉权吧?
不是上诉权,是申请劳动仲裁权。上诉权是指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启动第二审程序的权利。我国法律审判制度实施二审终审,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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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22:54   只看该作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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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是老版本的民事证据规则,你应该看下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予以使用,是一个间接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你觉得他的录音是合法的??晕。他去偷偷的录音既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说了没劲。你们去法庭吧。看看谁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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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23:44   只看该作者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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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他的录音是合法的??晕。他去偷偷的录音既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说了没劲。你们去法庭吧。看看谁能赢
只要不是使用间谍器材,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比如用录音机偷偷拍下的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老版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录音资料作了限制,未经他人同意的,一律无效。2001年最高法院确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鉴于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且解释第73条,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即高度盖然性规则,这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性怀疑”规则不一样,其立法精神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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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7, 23:57   只看该作者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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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必须注明,劳动官司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启动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不受理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记得先仲裁啊,还有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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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8, 00:09   只看该作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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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使用间谍器材,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比如用录音机偷偷拍下的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老版本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录音资料作了限制,未经他人同意的,一律无效。2001年最高法院确定了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鉴于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较弱。而且解释第73条,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做了规定,即高度盖然性规则,这与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性怀疑”规则不一样,其立法精神是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
但是录音是可以伪造的。不能作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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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8, 00:11   只看该作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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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录音是可以伪造的。不能作证据的。
如果当事人对录音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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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8, 00:26   只看该作者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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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由法官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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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 2008-01-29, 22:27   只看该作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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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提醒,劳动仲裁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进行申请,否则将超过仲裁期限,丧失胜诉权!
不好意思,申请仲裁时效60日为原来劳动法的规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有了新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了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且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不受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这些完全是出自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而规定的。
顺便提醒,《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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